校社科字〔2011〕62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清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1]179号)的要求,将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据此,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06年(含)以前我司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申请结项未通过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项目,包括2005、2006年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二、清理要求
1、上述各类项目须在2011年10月21日前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简称(《结项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并提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终结报告书》)及有关结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一律予以撤项。
2、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期必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简称《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项目责任人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日起计算),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3、凡被撤销的项目,教育部将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4、至今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教育部将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要全部上交学校。
5、有关项目的结项情况将作为各单位申报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选优秀社科研究管理单位的重要参考。
三、组织工作
1、本次项目清理工作,由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实施,集中报送结项材料。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这次项目清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能够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2、各单位要在承担的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进行自查和清理基础上,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一览表》公布的超期未完成项目,督促、协助项目责任人认真填写《终结报告书》,依据《结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对不符合免予鉴定要求者,要按照《结项办法》要求组织专家鉴定,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3、教育部将于年底前公布本次项目清理情况。对经审核后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
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将实施信誉管理制度。对于按时并高质量完成的项目责任人,教育部将记录信誉档案,对其在今后申报教育部各类研究项目中给予一定加分优惠。对于严重超期、无故拖延项目完成的责任人,将予以通报并纳入信誉档案。
四、材料报送
清理材料由各单位汇总审核后,集中报送社科处,并填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清理情况汇总表》。
1、通过鉴定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4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
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4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2份(复印件)。
申请延期结项的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变更申请表》;
(2)延期时间(最多1年)内拟开展的项目研究计划。
2、本通知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文件、表格均可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www.sinoss.net)下载。
附件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一览表
附件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清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附件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
附件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意见书(汇总用)
附件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意见表(个人用)
附件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社会科学处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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