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办 发表于: 2012-04-10 08:27 点击:2535
002cc白菜资讯“英特尔”模拟法庭竞赛
2012春季赛比赛规则
第一条 比赛组织与宗旨
1.1. 主办单位
002cc白菜资讯模拟法庭竞赛,由002cc白菜资讯模拟法庭比赛组委会主办,由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协办。
1.2. 比赛宗旨
为实现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目标,完善公司课堂教学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模式,加强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的有机结合,为员工搭建切近实务情境的学习与交流的规范平台,全面提升公司法学教育水平,培养高素质专业员工。公司拟在2012年4-5月举办“模拟法庭2012春季赛”。
组委会也希望能够借着此一活动,鼓励各位同学加强沟通,相互切磋,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积累经验,进而促进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法庭辩论活动的研究与发展。
第二条 比赛题目
2.1. 出题
比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编写题目。
2.2. 题目的修正
各参赛队伍对于比赛题目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应当于4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学办。
2.3. 题目修正的回复
组委会如确认必须澄清或修正题目时,会将修正内容正式通知各队领队。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第三条 参赛资格与队伍组成
3.1. 参赛队伍与参赛队员资格
参赛队伍由002cc白菜资讯员工自愿报名组成。
3.2. 队伍组成与挑选
每一参赛队伍应包含成员四至八位,其中可以包括员工领队一名。领队对外代表该队并负责与组委会联络相关赛务。每一参赛队参加口头比赛时,作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领队同时须由参赛队员担任。
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其队员不得更换。
3.3. 指导与咨询
本比赛所有相关赛务,包括案件分析、课题研究、书状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皆应由参赛队员单独或合作完成。
参赛队员可以接受指导老师以及其它人员的指导。指导老师的指导可以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但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书状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必须由参赛队员独立完成。
除各队的指导老师外,参赛队伍也可以向其他专家和学者进行咨询,但咨询内容以法律基本知识为限。
参赛队伍也可运用图书馆、网络或其它渠道进行相关资源的搜寻与运用,但不得抄袭或剽窃。如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抄袭行为,有关参赛队的资格将被取消。
第四条 报名与队伍编号
4.1. 报名方式
各队应于报名期限内,将报名表填妥送达组委会,除经组委会核准外,逾期不予受理。
组委会应催告报名表尚未填妥的参赛队伍补齐相关资料。参赛队伍于催告期限内未补齐资料的,视为报名无效。
4.2. 队伍编号
参赛队伍完成报名手续后,组委会应组织赛务会议以适当方式确定赛队编号,以决定该队书状制作及言词辩论时的身份。
第五条 评审
5.1. 评审席的组成
每场口头评审三位,担任模拟法庭法官、仲裁人或争端解决小组成员。
评审资格以法律院校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它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为原则。
每场口头评审应推选一人担任庭长、仲裁庭主席或争端小组主席。
5.2. 评审的回避
任何参赛队不得为本队或其他队的胜负以任何形式向担任评审的人士施加影响。如有发现有上述行为者,有关参赛队在该场赛事中的成绩为0分。
5.3. 评审讲评
评审于比赛结束后讲评时,得对两队的整体表现进行评述,而不宜针对相关的法律争议进行说明与解答。但季军赛或冠军赛除外。
第六条 书状
6.1代理词与证据目录的的提交
双方代理词应于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迟交者或未提交者依罚则相关规定处理。
各队应提交原告方与被告方代理词电子版发送至组委会指定电子邮箱,以备法庭审理与言词辩论所需。同时,各队应向组委会指定电子邮箱发送证据目录。
组委会以电子邮件方式代为交换各场比赛双方之证据目录,代理词不予以交换。
6.2. 代理词与证据目录格式
代理词与证据目录(包括封面与内文)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装订则应以订书钉装订,不得使用封胶、穿孔活页或其它方式。
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五号。行距以一倍宽(singlespace)为标准。
封面需注明“队伍编号”与原告方、被告方。
6.3. 原告方代理词的内容
原告方代理,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a)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b)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c)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d)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6.4. 被告方代理词的内容
被告方代理词,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a)答辩的事实及理由;
b)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c)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d)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6.5. 代理词的修改
代理词于提交后不得修改。除非系内文整页漏印,以致影响整份代理词的完整性,且经主办单位核准后方得补齐。
6.6.代理词纲要
提交代理词的同时,各队应当提交一份代理词纲要,以方便评委了解代理词之基本观点。纲要内容为代理词的主要论点和论据,范围不得超出代理词内容,超过部分视为无效。
该纲要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行距以一点五倍宽为标准。
抬头需注明“队伍编号”与原告方、被告方。页数不得超过一页。
第七条 言词辩论
7.1. 原则
比赛双方应于辩题所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辩论,模拟审判程序。
7.2. 言词辩论程序
辩论程序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理由,其次由被告方陈述其答辩理由。法官可于双方陈述时介入提出问题。于陈述阶段完成后,即进入双方答辩阶段,最后“总结陈述”阶段,此程序仍由原告方先行陈述,继之由被告方进行答辩,两方于总结陈述时,不得提出新论点,违反规定者,庭长决定对于该部分应不予采纳。
言辞辩论程序各部分的时间分配如下表所示:
原告方陈述:由原告方代表进行陈述,10分钟;
被告方陈述:由被告方代表进行陈述,10分钟;
(证据提交和质证环节由合议庭控制,时间由合议庭合理掌握)
原告方提问和被告方答辩:原告方提问(不超过5分钟),被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0分钟);
被告方提问和原告方答辩:被告方提问(不超过5分钟),原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0分钟);
原告方总结陈述:原告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被告方总结陈述:被告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注:提问答辩阶段采取一问一答方式进行,法官可在辩论阶段随时提出问题或者打断、阻止选手辩论,但应注意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另外,评审提问时间不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但选手回答问题时间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
7.3. 队员间的沟通
言词辩论进行中,场上队员间的讨论或沟通皆须以纸笔方式传递讯息。但正在发言的队员不得与任何队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与讯息传递,若经发现,评审得加以制止,并扣分。
7.4. 身份保密规定
任何队员不得将己所代表之校名或系所名透露给评审,即使评审无意间加以询问,队员亦应婉转予以拒绝,违反者予以扣分。
7.5. 时间限制与逾时处理
言词辩论的各部分应于限定时间内完成。若时间限制已至而评审正在发言,俟评审发言结束后立刻终止该程序,进入下一阶段;若系参赛队员正在发言,审判庭应强制其停止发言,并进入下一阶段。各部分程序的时间限制,若得评审允许,可以延长,但以一次不超过三分钟为限,同时应当注意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延时不得超过两次。
7.6. 录音与录像
主办单位得就比赛事务进行录音和录像,且无向参赛者提供该影音数据的义务。
参赛队伍录音录像需征得对方队伍及主办单位的同意,且需遵从主办单位的要求。
7.7. 展示品的使用
言词辩论时,双方不得使用书状中所附证据以外的任何展示品,包括图画、文字、声音各种形式的展示品,一切的陈述及答辩限于口头说明方式为之。
7.8. 观赛人员之限制
在进行循环赛时,除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双方未上场参赛队员外,任何人皆不得在场观赛,但部分特定来宾不在此限。
在进行复赛时,除主办单位工作人员、比赛双方未上场辩手以及未获参与复赛资格的队伍外,任何人皆不得在场观赛,但部分特定来宾不在此限。
在进行季军赛及冠军赛时,任何人均可在场观赛。
第八条 赛程
8.1. 初赛
初赛采取小组赛方式进行,每个小组当中进行循环赛。
小组内,每一队伍皆须与其赛队编号的前后一号的队伍,总共两队进行言词辩论。
8.2. 复赛
初赛结束后,以抽签方式决定复赛场次及持方,优胜者进入下一轮比赛。
8.3.冠军赛
由复赛中获胜的两队进行冠军赛,持方由抽签决定。
第九条 计分方式
9.1. 言词辩论评分
言词辩论的计分方式,依言词辩论评分单上所记载的项目以及相关说明给予分数,各队所获得的总和得分即为该场言词辩论的分数。
9.2. 比赛胜负的判定标准
比赛各方上场队员言词辩论评分之和为各方最终比赛得分。得分高者为该场比赛胜方。初赛成绩由每一队两位队员两场比赛口头辩论成绩相加产生,按降序排列,取分数靠前的一定比例的队伍进入复赛。
胜负的判定应于比赛当场计算分数并在决定复赛或下一轮比赛前公布。
第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与修正
12.1. 疑义与建议
各队对于本规则有疑义或建议者,得于2012年4月11日,以书面方式将疑义或建议的内容通知组委会秘书处。
12.2. 修正的通知
组委会于征询各队意见并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修正本规则。
本规则如经修正,组委会应将修改内容邮寄至各队领队,并确认各队领队已收到修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