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的重要指示和论述,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增强全校师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努力开展知识产权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行动,加强002cc白菜资讯知识产权法团队建设,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白菜网址大全平台社会科学处、002cc白菜资讯、白菜网址大全平台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当代法学》杂志社联合举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专题系列讲座,诚邀国内权威知识产权法学专家为全校广大师生阐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2022年5月8日18时30分,在腾讯会议线上会议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教授做客公司第337场“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并做主题为“知识产权保护边界”的主题讲座。讲座由《当代法学》杂志主编、002cc白菜资讯李建华教授主持并代表主办单位致欢迎词。002cc白菜资讯王国柱教授、张丹丹副教授、何松威老师参会与谈。002cc白菜资讯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外校师友近300人聆听此次讲座。
李建华教授在讲座开始前首先简要介绍冯晓青教授:冯晓青教授现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法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以及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点负责人。兼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批研究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冯晓青教授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出版著作十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主持并承担多项重要课题,取得众多突出的研究成果。
讲座伊始,冯晓青教授即指出任何权利都具有相对性,权利的相对性决定了其应具有合法的边界,知识产权也不例外。作为私权和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受到诸多限制,想要认识并揭示其合法边界,可从其多元属性和制度宗旨切入,以理论层面、立法和政策层面以及司法保护层面三个维度加以审视。
针对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冯晓青教授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政策学以及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五个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解读:在法学视野下,知识产权是私权和民事权利;在经济学视野下,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资产属性;在管理学视野下,知识产权是竞争战略、国家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在政策学视野下,知识产权体现国家政策和公共政策;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视野下,知识产权是国际政治经济的重要主题。针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宗旨,冯晓青教授强调,知识产权法不仅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人,赋予知识产品以专有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的目的,还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知识产权保护边界的理论层面上,冯晓青教授认为需要从“私权与公共利益”“专有领域与公共领域”“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三组范畴划定知识产权保护边界,以利益平衡作为届分上述三组范畴的根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边界的立法与政策层面上,冯晓青教授分别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权利边界的条款进行规范解析,并对相关文件中体现的权利界定要求进行政策解读;在知识产权保护边界的司法保护层面上,冯晓青教授从典型案例入手,详细地阐释了知识产权中各权利的保护边界。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冯晓青教授认为其既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他强调,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应当始终立足于知识产权的私权秉性,以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为基本指针,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实现对专有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合理平衡。
讲座结束后,李建华教授代表聆听讲座的师生对冯晓青教授表示感谢。在与谈环节,王国柱教授、张丹丹副教授、何松威老师分享了学习讲座的体会。冯晓青教授与李建华教授针对数据权益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交流。
王国柱教授在分享参加本次讲座的体会时认为,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的特征,这使得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保护边界问题尤为重要,并将贯穿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始终。知识产权权利边界具有丰富的层次性,无论是基础性的制度,还是特定权利的行使规则,都包含着对于权利保护边界的考量。同时,公有领域保留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性,私权保护和公有领域保留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
张丹丹副教授在分享其体会时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富有弹性的私权设定模式,在动态运作的过程中,可实现智力创造成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样态与知识利用方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权利外延又需重新划定。
何松威老师表示,通过聆听冯老师的讲座,更深刻地意识到基础理论的重要性。在学习和研究中需要不断温故知新,尤其是广大研究生和青年学者更需要不断夯实基础并开阔视野,也期待冯老师更多新的著作。
李建华教授就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冯晓青教授交流。冯晓青教授认为,数据共享性、流动性等特点决定了其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差异性,知识产权不能很好地覆盖与保护数据权益。当下,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利用相关的行为利益,而未来则可考虑以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数据权益,并协调好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本次讲座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系列专题讲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