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办 发表于: 2014-04-22 09:34 点击:527
2014年1月20日,张三驾驶吉AXX000号牵引车和吉YY00挂车到乡下送货。途中,因超速行驶且没有注意瞭望,将路边行走的赵一、赵二撞倒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三怕遭到附近的村民殴打,马上下车拦截一辆出租车后离开现场,上车后,张三拨打了110报警,并联系了承保吉AXX000号货车的TT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张三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超速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一、赵二无道路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张三在TT保险公司为吉AXX000号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为吉YY00挂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并投保了三者的不计免赔附加险。
另查明,赵一、赵二系同胞兄弟(年龄分别为38岁、35岁,赵一已婚,妻子于2年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生女赵小一出生于2009年6月1日,赵二未婚),二人均是幸福村的村民,为农业家庭户口,但赵二已到城里打工两年多,月收入3500元,打工期间为办理驾驶证等证件已在城里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了居住证,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赵二回家探家,赵一到村口接赵二往家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赵一、赵二的父亲赵父现年67周岁,赵母现年59周岁,事故发生前一直与赵一在农村生活,经了解,赵父、赵母只有赵一、赵二两个子女。
证据说明: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身份信息部分没有特殊意义,按照案例内容理解;
2、所有证据合法性确定,需要盖公章的地方视为已有公章;
3、补充一点,检方视为已有肇事司机口供,且口供与案情相符。
4、案例中所指“城里”视为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