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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法律荣光,捍卫法律尊严”——12·4普法宣传活动之法院听审活动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04日 15:45     点击数:

学办 发表于: 2013-12-04 15:45  点击:706

    12月3日,在公司法律实践者协会副会长韩富饶的组织下,公司20余名老员工参加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听审活动。此次活动以”感受法律荣光,捍卫法律尊严”为宗旨,围绕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而展开,使每一位参与者切实体会到了法制的魅力。

    随着工作人员的相继入场,第一场审判就在书记员的宣告声中拉开了序幕。为了维护现场审判的正常秩序,同学们遵照法院的相关规定,自觉地将手机调节 到震动或静音状态,起立等待审判长入席。在审判期间,原告和被告的双方辩护人就自身观点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呈出新的证据来证明其阐释的真实性,增加其可信度,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审判长就双方涉及的相关细节,提出质疑,要求其进行详细论证,并在三天之内拿出新的可靠证据。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原审被告郭某驾驶出租车与原审原告张某(女,未成年人)发生接触,导致张某受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原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审被告郭某,原审被告长春某出租车公司负主要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原告张某的母亲承担次要责任。
    本次庭审是上诉案件,上诉人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为原审原告张某(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原审原告的父亲出席庭审,原审被告长春市某出租车公司。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赔偿金额过多,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按照城镇居住人口计算赔偿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法证明其为城镇居住,因此请求减少赔偿金额。另外,还围绕保险公司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合同,请求按合同条款缩小赔偿金额比率等问题提出意见。
    审判中,审判员宣读了一审判决文书,在庭审阶段,主审法官对双方存在的焦点问题作出归纳,双方主要围绕被上诉人是否为城镇居民进行举证和质证,并进行辩论。
    第二场庭审由于上诉人未能按时到庭,合议庭宣布其自动撤诉,维持原判。
    通过对两场民事案件的听审,同学们不仅在心中塑立起了法律的权威,增强了对法院审判程序的理解,更激发了同学们对法律学习的热情。在听审结束后,一名大二同学这样说道:“我从双方的辩护中学到很多,在原告和和被告的利益博弈中,如何去进行僵硬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如何最大程度的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这一切都让我对法学有了新的认识。”
    “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只有学以致用,将理论联系实践,才能更好指导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而本次的听审活动就为公司老员工走出象牙宝塔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为老员工近距离接触社会,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文/杨金慧 图/韩富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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