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办 发表于: 2011-05-06 15:46 点击:640
2011年5月5日晚18:00,第三教学楼第十阶梯教室座无虚席,模拟法庭竞赛专业指导讲座第六场——仲裁漫谈——正在举行。本次讲座特别邀请韦经建教授对法院司法权的行使与商事仲裁制度的关系进行讲授。
孙学致教授首先对韦教授做了简单介绍——韦经建教授是公司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兼任长春市政府、吉林省交通厅法律顾问,同时在国内多家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委员。孙教授指出,模拟法庭旨在通过本次讲座使同学们对诉讼与仲裁有大致了解,并通过与韦教授的近距离接触和交流认识这位学识渊博、品格高尚的学者。
本次讲座中,韦教授首先指出了商事仲裁的概念和范围。法院是司法权的实施机构,司法权又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健全法院对商事仲裁的协助、保障和监督机制十分必要。接着,韦教授详细介绍了三个与法院司法权的行使紧密相关的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他指出,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制度核心思想的体现,其优点在于体现了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方面的高效率,避免讼累,缺点在于牺牲了充分救济当事人权利的机会成本。
接着,韦教授介绍了法院的司法权对仲裁活动的司法协助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执行仲裁裁决三个方面。韦教授着重分析了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缺陷和改进趋势,并简单说明了涉外仲裁、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区别。
讲座的第三部分,韦教授讲述了法院司法权对仲裁活动的司法监督作用的两个方面:开庭前的监督和裁决后的监督。他指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与仲裁庭的仲裁权都能构成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比较而言,法院有一定的优先权,但仲裁机构一旦先做出仲裁,其效力可以与司法审查对抗。韦教授着重分析了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撤销和不予执行规定的区别与联系,他表示,由于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本身的不配套,适用不同法律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容易导致法院监督与仲裁庭仲裁南辕北辙,各仲裁机构在实践中各行其是的状况;司法解释固然能在弥补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漏洞与缺陷上起到一定的润滑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还须仲裁法的修改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相配合。
讲座结束后,韦教授还耐心回答了同学们的问题。虽然讲座结束已久,同学们仍然积极与韦教授交流。韦教授的渊博学识和平易近人的态度、侃侃而谈的风度都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