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11-25 13:26 点击:1410
品一杯香茗,携书万卷;思满天飞雪,道法情长。由002cc白菜资讯团委及院员工工作办公室举办的每周法律论坛于11月23日在逸夫楼325教室如期举行。本期论坛由07级4班承办,刘文君任组长,李兆芸做主持,同时也邀请到了咱们002cc白菜资讯的刑法学讲师李綦通,硕士研究生宋琼担任点评嘉宾。此次论坛,不仅有大二大三的同学积极参加,09级新生的到场也为本次论坛带来了生机。
本次论坛围绕近期备受关注的“临时性即意犯罪”展开讨论。2009年6月10日晚,浙江南浔两名协警邱某,蔡某带领刚高考完的陈,沈两人一同出去吃饭,席间,陈某醉得不省人事,之后蔡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先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10月19日,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即意犯罪”判决两人入狱3年。网络媒体对此案是闹得沸沸扬扬,而我们作为法律人,对此案又有怎样的看法呢?
接着围绕着主持人提出的三个问题,同学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首先,“临时性即意犯罪”有无法律出处。有的同学认为无法律出处,因为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同时这是明显的共同犯罪轮奸行为;另外有同学则提出有法律出处,因为在学理上将强奸分为蓄谋性强奸,突发性强奸,机遇性强奸和随和性强奸,而此处的“临时性强奸”则相当于学理上的机遇性强奸,而此时宋琼师哥则对学理上的划分能否运用于司法实践提出了质疑,同学们再次陷入了深思。
其次,两名协警是否是“临时起意”。有的同学首先提出质疑,“临时性”缺乏语言规范性,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应该加以区别,同时临时性表明并无预谋。但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两名协警是蓄意的,对于这一问题,似乎大家都达成一致意见,不是“临时起意”。
第三,执法者犯法是否构成从重情节。对于这一问题,有的同学首先从协警的概念出发认为协警不是执法人员,协警定义的本身就是普通公民,同时对其构成从重情节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得出结论不应该构成从重情节。但是有的同学却不以为然,认为如果对执法者犯法不构成从重情节,那么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怎么发展。当然还有一些同学跳出这三个问题,从另几个方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因为本案中的陈某与两协警已私下达成协议,用10万元解决问题,所以有同学不禁要问:强奸罪能否私了。还有的同学从媒体,舆论监督的角度肯定了媒体在此案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讨论接近尾声时,李綦通老师做出了精彩的点评。他认为我们看待案件应该从法律之内和法律之外两方面进行分析,而法律之内应该从定罪量刑两方面加以考虑,而从法律之外应该从司法公正,舆论监督,法律人素质等方面加以分析,同时李老师也提出如果我们对于具体事实不了解,便不要妄加评论。当然对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不应该仅仅是从字面上加以理解,更重要的是精神层面的实质。李老师的精彩点评引发了大家更多的思考与探索。
本期法律论坛虽然已经圆满结束,但我们这群法律人将与法律同在、与法律同行,并共同努力使法律的丰碑在东方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