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办 发表于: 2011-04-08 09:52 点击:1697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工作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选聘工作应根据学校团队建设规划、博士生培养需要有序进行。
2、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 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术道德高尚,治学态度严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一般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学校指导博士生。
2、年龄在60岁以下,是本学科领域的教授或副教授。副教授和1953年1月1日后出生的教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3、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承担过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年龄在55岁以下的教授一般每年应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
4、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5、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其研究工作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在国内居本学科前列。近三年必须承担正式立项的高层次科研项目,并具有培养研究生所需要的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五年必须在学术界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或者取得相当水平的科研成果。
具体学术业绩标准按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制定的标准执行,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定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第四条 选聘程序及办法
1、组织机构:学校成立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陈德文
副组长:吴振武、王胜今、赵继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田文晶、孙长智、沈维立、赵丁选、徐学纯、郭学东、董德明、傅景川
工作小组主要由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对举报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处理和仲裁,工作小组负责进行资格审查等工作。
2、公布岗位指标:学校根据博士生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在综合考虑团队建设规划、招生名额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数;
3、个人申报:申请人应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4、资格审查:各培养单位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工作小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申报人材料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5、学科评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对通过学校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审。
6、学部评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向学校推荐。
7、学校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人选。
8、公示:拟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9、学校发文公布选聘名单。
第五条 选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六条 如果确系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可接受外单位在公司的兼职教授申请担任公司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程序及办法与公司教师相同。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即为通过。对于委员调离公司和需要回避的,投票人数和委员总数均应按减少后的人数计算。
第八条 在读研究生不允许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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